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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请教过各位专家——“继承人之间有矛盾,房子的继承还能办理吗?”我非常感谢各位专家的解答,现在,我还有点疑问想请教各位律师:我外婆生前留下的房产(未立书面遗嘱,外婆只是口头对部分子女说:台湾的大儿子回来,这处房产就给大儿子住,二儿子回来就给二儿子住)按照子女人数(8个子女)分成8份,由于我大姨刚刚过世,现在大姨的那份继承份额应该由我大姨夫及其子女来继承,但是,我大姨夫(包括我大姨)对我外公、外婆均未尽赡养义务,现在,大姨夫主张继承这处房产的八分之一,而且对我们的继承遗产做公证方面的事情极不配合且态度恶劣,我们应该怎么办?我看到继承法第十三条上说:“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遗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是这样吗?如果是,我们该怎么办?(我们不确定的是:我大姨夫对我外公外婆未尽赡养义务需要我们准备什么材料来证明吗?我外公外婆都过世十多年了,很难找什么材料来证明他未尽赡养义务,唉)

调解 2010-10-09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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