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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平米租赁公房,原租赁人母亲已故,租赁人未更改。这次动迁经动迁组和调解平台协商,同意更改为哥哥,并书调解协议,委托新租赁人代表与动迁组签约,确立同住人合法权益。房屋评估砖头金额97万元不包括其它奖励费用,新租赁人只给予33万(理由是他在里面住满了一年)母亲去世后房屋空关,新租赁人提出儿子要结婚,原有的66平米的房屋要腾出给结婚用,和我们商议同意后住进。因为在母亲生前赡养问题上是发生矛盾故不再来往。在动迁款的分配上有动迁组和征收事务所进行调解。在没给我详细的知情情况下,误导我对动迁分配的原则,强调我们没在里面居住,所以不享受除砖头外所有的权利,并告知我们,现在他是租赁人,我们不同意照样可签约,因为我们的不知情签下的调解协议书过后仔细看,调解平台只是为了完成尽快的签约,根本没从公正的法律角度来保障我们的权益,(因为新租赁人多次与动迁组和平台吵闹,他们感觉无奈)。我们也不想和他们正面冲突,配合动迁组的签约工作。后来我们对照了有关的文件,此调解书完全实在误导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剥夺了我们的部分权益。我是否可以向调解平台提出重新调解?主张我们的要求?如果不能协调,有什么办法解决?法院是唯一最后仲裁的路径?请求咨询,谢谢!

征地补偿 2015-11-10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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