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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0年11月房屋动迁并签订补偿协议(不是按照人口平方的),宅基证户主为我父亲,房子也是我父母出钱建造,爷爷奶奶也立基在内,后来奶奶要求一定要把她那一份的平方和土地基价价格补贴给我父亲的姐姐,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镇政府的人民调解书,内容大致为:1.爷爷奶奶以后的赡养问题是一家负责一个2.等拿到动迁房后,按照动迁房最小套型的面积等老人过世以后一半划给父亲的姐姐家,产权人名字写爷爷奶奶,也就是等老人过世后,这套房子是父亲和姐姐的共有财产。请问:1.这样调解是否合理?2.这份调解书是否可以推翻?谢谢

其他 2020-05-11 07:4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调解书推翻较难,需要有法定事由才可以。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动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要看待售的安置房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房屋,或者虽属于第一种房屋但是禁止交易的期限已经届满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而对于第一类且限制转让期未界满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不过由于安置房价格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尽管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
  •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调解有效,要推翻有困难。
  • 如果觉得不合理,你可以起诉去推翻。详情可来电咨询。
  • 合不合理我律师不管,主要你们签署了,就是生效文件。
  • 是否合理,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因为每个人的心里期望值又高低的。但是该调解的效力一般是有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 调解有法律效立,要推翻就是要证明此调解书内容不是自愿的,违背自己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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