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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0月份入职,2个月试用期后转正,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并没有这份“承诺”。现在2015/6/29,公司没有征兆的突然发一份“承诺”给我(也包括我的同事,是否所有我没有统计,但肯定不少)。1.想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那是否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可以无限制的修改或增加各种对员工的限制条款?2.“承诺”中提及竞业禁止,并需要员工同意即使在解除聘用后1年内都不得向与公司有竞争活动或合作关系的个人或公司提供服务,并要求员工同意这条限制是合理的。而且要求员工同意已因承担这条协议而获得了充分报酬与补偿,但实际上除去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及劳务费等并没有其他报酬和补偿。这样做是否合法?3.“承诺”中提及衡平法救济。要求员工认可,员工违反“承诺”中各项条例均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将使公司有权申请法院给予可延长此前约定的任何限制期限的衡平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禁止令、预防性和永久禁止令。请问,这种衡平法在中国有吗?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适用吗?4.“承诺”还提及,当雇主与雇员对“承诺”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则应将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请问,我是上海人,在上海工作,为何要去北京?为何发生争议要求仲裁不能是上海的劳动局或法院?

其他 2015-06-30 0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承诺的性质类似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在离职后没有补偿是不生效的…约定的仲裁解决方式不合理
    【追问】请问律师,衡平法那条又是什么情况呢?
  •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衡平法格言,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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