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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本人因为在1987年左右,国家有政策,下乡知青子女可以享受农转非,因为我父亲是下乡知青,所以就给我办理了农转非,村委会就收回了我在村里的土地,我母亲是本村的农业户口,而且家里也有宅基地,已经平改,最近几年我们村里的耕地大部分都被征用,征地补偿款除了给农业户口有地的补偿外,补偿款村里剩余的部分还分给了因上学农转非没有地的8万多,只分给我这种情况的1万,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村委会也应该分给我8万多呀?

征地补偿 2019-03-21 17: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 您好,法律规定: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应当做到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征收者需要首先将房子安置给你并且需要给与你相应的过度费用,或者需要给与你相应的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安置的问题,需要通过安置补偿协议来固定下来,不能简单的口头承诺;2.宅基地以及其上的房屋的补偿需要根据它的重置价格,并且拆迁不能降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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