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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单位将集资住房的一楼卖给我们(车库性质),该宗土地为住宅划拨性质,2009年房管局认定为商业用途。现在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单位说要缴纳两笔费用①改变用途费用(住宅变商业):土地面积*(商业地价—住宅地价),但买房时,他们说了那是车库性质,不是住宅;②改变土地性质费用(划拨变出让):土地面积*商业地价*系数,请问,费用有无重复?必须缴纳吗?我们怎么维权?谢谢

其他 2015-07-01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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