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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学校期间,因看同学的书,被同学追打之间,被同学打伤眼,事后孩子不敢说,说自己撞伤,因为怕开除,请问,校方和打伤自己孩子的同学付法律责任吗?

离婚 2020-09-29 03:4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过错方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应承担法律责任。
  •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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