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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宁德人,女方是龙岩人,双方于2003年7月结婚。后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9月协议离婚,当时女儿4周,监护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男方在宁德生活,女方在福州工作。可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当时女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双方同意先把孩子先寄在爷爷奶奶那生活(暂住福州马尾,在马尾经营店铺)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给爷爷奶奶,有空就去看孩子。现在男方反悔想要回孩子的监护权,把孩子寄到宁德亲戚那,不给女方见。女方现在工作稳定想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双方协商不了,现在这种情况,女方该如何起诉?上法院那方更有优势?

调解 2009-02-22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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