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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在**商场准备购买冰箱时,我还要买一台液晶电视,商场促销员建议我冰箱电视一起在欧亚购买属于套购,价格可以找商场经理优惠,在我找到商场辛长玉经理研究冰箱给我优惠的时候,辛经理也让我把电视选好一起优惠,于是我又选择了型号为LC47DT08AC的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此电视商场摆放的样机是一台37寸的,我询问辛经理库存有没有47英寸型号为LC47DT08AC液晶电视,辛经理让微机前的一个女工作人员查的帐,查完后女工作人员告诉辛经理有1台现货,然后辛经理亲自在微机屏幕看后告诉我们说欧亚长春大库中只有一台现货,要我们赶快交钱办理购买手续。在办理购买手续过程中,由于康佳促销员没记住电视的具体型号,回商场办公室微机看商品型号,我妻子跟随她也去了商场办公室,我妻子看到计算机的商品帐中显示我们要的货没有库存,于是我妻子询问辛经理怎么没货了,辛经理回答说长春欧亚这么多店,每一分钟都有卖出的可能,并告诉我们不用担心十来天,最多十二、三天把货给我们送到。当时时间是接近17:30了,辛经理催促我们抓紧付款,今天是节日促销最后一天,明天(10月6日)就没有这个优惠了。交款时,我们发现康佳促销员在《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上没有标注送货时间,妻子担心货送晚了耽误我们婚期,要求促销员在《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上标注送货时间,于是促销员在收银台边缘将各联配送票据上手写填上的送货时间为”预约10月中旬”字样,之后我们匆忙交付了全额款,并开了发票。欧亚商场辛经理在明知库存无货的情况下,对我口头承诺最多十二、三天就可以把货给我送到,并应我们要求在《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上明确标注送货时间为10月中旬。做为销售者应该能够预见到其库存无货的情况下,如果进不到我要的货,那么10月中旬送货的承诺就无法兑现,欧亚商场在明知不是一定能保障10月中旬给我送到货的情况下,依然对我承诺10月中旬给我送到货,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也正是这个虚假承诺的误导,导致我认为最迟10月20日我也能收到电视了,不会耽误我10月26日结婚使用,于是全额交了款。结果到11月4日商场还没货呢。终上所述,我认为欧亚商场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我要求欧亚商场在退还我电视购买款的基础上给予我电视购买款的一倍赔偿。 麻烦律师给我个明确答复,不要用“请律师代为办理”这一类话来搪塞我们了!谢谢!

其他 2008-11-24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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