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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专家好: 我单位在2007年9月24日签发一张转帐支票,当时由于新来的出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疏忽,未盖人名章,银行予以退票.且2007年9月28日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打来电话告知要依据相关的法规予以处罚。在次期间未收到和告知书处罚通知书。2008年11月24日早10:00左右收到快递公司送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上面记载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并作出相应处罚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处以1000元罚款。 请问这样的处罚正确吗?有没有超过相关时效?急切等待您的回信。

银行 2008-11-26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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