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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未与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在该公司签下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我提供藏品2件,参加该公司在四季酒店举办的洽购会,收取了我策划费2万圆,承诺藏品推销不成功马上退还2万圆,次日到该公司要求退款,公司负责人称该业务员手机停机,去向不明。后该公司法人证实,该业务员是用假姓名与我签的协议,所谓“四季酒店洽购会”是虚构的。这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我于是以合同诈骗报了警,与警官一同到该公司追讨欠款不果,后来警官劝我到法院起诉,最近法院判决我合同纠纷案胜诉,但我觉得这案有犯罪情节,于是再报警,越秀分局经侦以刑事诉讼法110规定,不予立案。问题一:这与法院判决有冲突吗?二:这案属于合同诈骗吗?三:可申请复议吗?

行政复议 2015-07-16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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