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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拆迁的营业房和住房,开发商有以下作为:1.没按安置协议施工,没有门找不到营业房,就是留门也就是0.9米,协议是1.5米;2.他的资金链已断将成烂尾楼,托期十个月周转金没补发,上房无期。据市拆迁办和开发办说;开发商没交纳保证金,拆迁时按草图安置的,建楼时按另外图纸进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取得拆迁许可证政府部门是否有渎职行为和监管责任?我们从去年十月就找有关部门,但没有切合实际的作为,我们受了人为的地震灾害,震没了我们的财产和生活依靠,到了饥寒交迫无助的地步,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10-10-14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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