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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6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6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6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执,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其他 2015-08-07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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