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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夫妻是香港永久居民。不幸妻在港病世。其名下在深圳**银行有存款。請問:1.有權繼承該遺產的香港受益人,能否持香港出具的文件往深圳辦理文作公證,再持該公證文件往深圳银行办領遺產?是否要經深圳律師行办理公證?請介紹律師行;2.如果死者國内有生母或繼母和胞弟,要提供哪些文件證明?若他們中在世有權繼承親屬表示放棄,他們在住地公證部門辦妥放棄繼承的證明文件交給我,由我作為憑件在深圳一道辦公證,他們不一同前往行嗎?3.我在港的兒子表示,為了簡化和方便,捨去同往深圳的時間,在香港出具放棄繼承的律師件,再由我持該件往深圳辦,這樣我兒子就省往深圳的時,請問該律師件要先在港辦公證嗎?4.要辦以上手續,我要携帶甚麼文件或材料前往深圳辦公證?需多長時間完成?何時可以取到公證文件?以上問,望能逐項示告!謝謝

离婚 2015-07-11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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