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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敝姓王。父親去年九月往生。母親健在。我是家中長子。兩個弟弟。父親一九九六年探親時在鄭州購得一套房產。日前我帶著房產材料洽詢房管局後至公証處。要求我針對一半房產繼承必須提供。全体繼承人台灣戶籍本証明。家庭聲明書。放棄繼承委託書。另外要我回駐馬店父親老家請村委開証明並要求公章須至鄉鎮二級章。以上公証處說至少得玩上四至五個月。。我想請問一下律師。。有沒有更簡單俐落的法院處理方式。一次搞定?

其他 2016-08-17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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