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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於1959年在內地結婚, 之後父親去了香港, 留我母子在內地生活, 1981年我們將祖屋重建, 1982年我們獲得批准到香港與父親團聚, 直到1994年我父母在香港離婚,在內地的祖屋一直沒有辦理分割, 之後到1998年父親在內地再婚且生了一子現年12嵗, 2010年父親去世, 只遺留這祖屋, 請問按法定我和我母親可取得多少份額.

其他 2010-07-10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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