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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97年就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至今,一直未享受相应待遇。最近偶然发见全总在2002年出台《条例》明确规定主任之待遇,我要求从97年补起,可是单位负责人说只能从2002年补起。所以我现在要咨询律师同志,1、全总有没有97年以前关于待遇的规定。2、我如何做到从97年给我补回工资等。谢谢!!!

其他 2018-04-09 21: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福州市工会咨询。
  • 咨询下当地的社医保部门
  • 没有这个规定
  •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在劳动合同中,福利待遇指的是和签约员工一样的,福利是指五险一金或休假时间,待遇是指过年过节发放物品等。
    一、一般早劳动合同中都会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工资发放的时间做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发放的福利包括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
  • 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当因工资待遇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按单位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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