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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1日,有一位肾炎患者,到茂名人民医院看病,医生开了一瓶常用的药进行注射,一个小时后突然出现头晕、胸闷胸痛、呼吸困难、手脚抽搐、面色疮白,然后休克,心跳停止,经抢救了两个多小时才抢救过来。但是昏迷了二十多天,造成脑萎缩、肌肉萎缩,视神经及肢体神经障碍,经磁共振检查为中毒性脑病,治疗了十一个月,花了50多万的治疗费,现在仍然无法走路,生活不能自理,终身残废。由于当时医务人员把剩余针水拿离了现场,没有及时封存,导致医疗鉴定无依据。而且事故发生后院方又没有及时上报,还两次更改检查报告,将中毒性脑病更改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把血管边缘欠规则改为未见异常。按上述推理,医务人员肯定存在过失行为,而且发生伤害性事故不上报、不当场封存实物及更改医疗检查报告,都已违反了有关规定,院方都应承担责任。但是鉴定结果竟然说“医方对患者身体损害无责任”。现在患方对鉴定结果极为不满,决定提出起诉,告医院打针致残伤及人命,告医学会工件不负责任。所以现在想通过法律网寻求帮助,寻找知明律师,为患方辩护。谢谢

诉讼 2008-11-27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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