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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与我丈夫2010年7月经我丈夫家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男方给我买了订婚三金,近三万。2011年9月27号登记结婚。现已结婚近四年,因婚后男方因我没小孩,就在2015年5月中旬在双方吵架中男方跟我提出离婚。我心情特别低弱就分居了。我收到扬州人民法院的传票和我丈夫的起诉状,上面说因感情性格不和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我对他的起诉内容不认同也无法接受,因为我觉得男方因为我生育困难而提出离婚的,我该怎么处理?如何写答辩状,我是否能要回我的结婚前的三金(现已在男方父母那里,两年前想要会佩戴,却遭到男方拒绝)。如今男方还是不肯还。我又无任何过错,我接受不了净身出户的,我想咨询律师,我是否有权利提出精神赔偿。我想我该如何做才能保证和得到我该有权益。谢谢您了!!

其他 2015-07-09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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