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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日,本人与村委会正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本合同系村委会将由原上海**纸品厂,此单位已注消并解散。但土地证等仍系此厂名下,约定将边线四至内约3亩的地块转让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此合同并经嘉定区娄塘镇人民政府鉴证, 本人为此实际于2001年12月24日就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村委会开具的是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及其财务章,用途明确为土地使用费。本人之每年的土地使用费,于开始至今每年都正常交纳。 然村委会未依约将土地使用权办理至本人名下(或按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注册新单位名下),更未为本人办理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本人如约支付。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过户于本人。 因本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及产生效益(只是晒地皮和长草)导致本人不能使用,

诉讼 2010-10-13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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