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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9月15日和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9月14日。中途用工单位于2012年8月17日该成劳务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9月14日。但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合同,但我一直在单位上班直到现在。请问一下我要怎样解决,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工商事务 2015-07-13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 您好,可与单位协商赔偿。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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