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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7月获得省设计院的单位集资房购房资格(不是本人的工作单位,是朋友帮忙获得的购房资格,写的是本人的名字),并于2010年9月开始付了第一笔的购房款(购房总价的1%,支付给省设计院,有收据),历次付款记录分别为:第一次:2010年9月支付1%,金额:3080元;第二次:2010年11月支付29%,金额:89300元;第三次:2011年3月支付25%,金额:77000元(含我母亲转账的22000元);第四次:2012年4月支付10%,金额:46000元;第五次:2013年3月支付约30.8%,金额:95000元(含我母亲转账的30000元);第六次:2014年6月支付尾款等其他费用,金额:45066元(付清,已交房,但未办房产证)。以上付款记录基本都有我的银行转账记录,并开有省设计院的收据。房款的来源主要来源于我在2010年转卖了一套房产所获得的30多万元(有买卖合同及存折款项记录),婚后还款部分还包括所借我父母的52000元及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是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合同直至2013年4月才办理,至今仍没有获得房产证。本人于2012年3月结婚(2011年8月结识妻子),2013年初因其怀孕,在办理购房合同时(2013年4月)本人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妻子未到场,签名及按手印都是我按的)。因感情不和,对方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10月份法院判决不离。现对方再次提出离婚,并再次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我个人的婚前财产?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能否在未获得房产前提出撤销赠与?如果等待法院判决的话,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本人婚姻中没有主要过错,且婚后不论家庭经济开支还是家务基本都是本人在承担)?

离婚 2015-07-17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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