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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5月至6月间在昆山一家公司工作,于当年7月7日离职,时至今日,这家公司没有跟我结算工作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仲裁期限已超过一年了,但是我了解过劳动仲裁期限的起算日期说法---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按理说,我应该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可是,在我离职后,我也一直和这家公司协商工资清算之事,对方的答复是“马上支付”,“明天支付”,“下月支付”....等等。由于彼此关系相处得还不错,所以我也就信任他,可是直到2015年6月我才知道,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是在诚心推拖我。所以现在我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想申请劳动仲裁,不知道能不能被受理。谢谢!

其他 2015-07-14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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