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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与王先生在结婚后在王先生父亲的单位集资建房时出资现金2万元,按揭贷款7万元,并以王先生的作为买受人人、徐女士作为共有权人与王父的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该房建成交付王先生和徐女士4年有余,但未办理产权证,现徐女士与王先生感情破裂,王要求离婚,主张该房为其父的,并提供其父写的“承诺”称如王徐婚姻持续,该房归王徐享有使用,一旦婚姻破裂其父收回房产返还二人集资款。从出资到感情破裂前徐女士并不知此情况。请问律师,该“承诺”是否有效,徐女士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1-11-02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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