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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采用自己设计印制的借款契约及凭条,以支付储户高额利息吸收公众存款680余万元,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案发后,已积极偿还了部分储户存款,但现仍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请问这140万还要还吗?这140万是既有借出的也有吸收的存款,请问服完刑后还要负责追回这些钱偿还存储户吗?诉讼时效是两年吗?若在服刑期间无人去要涨算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吗?还用负责偿还吗?请解答一下,谢谢!

金融 2008-11-29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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