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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08年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双方订立一份,先付款十一万,余款九万二千约定09年11月底前付清.但后来朋友因其他原因未能将余款付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付该房价总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请问我朋友是否能要回先付款项十一万元?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还须见证人一并签字生效,但见证人没有签字,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谢谢!如果请律师打官司,费用多少?胜诉多大?

其他 2010-10-15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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