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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在今年8月25日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品种很多,在合同中我方明确表明产品必须为国标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期限为:自用户投料生产后12个月,如果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照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然而对方产品中有一部分不符合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这批货已经被我方收下并全全部使用,在使用之后两个月我方发现了产品不符合规定,这样作为我方可不可以要求供方赔偿并不用支付这一部分货款啊,希望解决谢谢。

其他 2008-11-26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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