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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2套房,在4月5号交纳定金5万,房产新政4月17号出台首付需要由3成提高至5成,我们和开发商一再强调我们只有首付3成的能力,开发商说找到了3成贷款的银行,我们才在4月23号补足3成首付签订了合同。到5月底通知贷款未办成,需要提高2成首付款,并且贷款利率提高到1.1%,我们无力承担。提出退房。开发商要求我们在退房协议上签字,提出定金5万不退,违约金3万8.共损失8万8。否则不办理退房手续。由于急用钱,老公很无奈签字了。我们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撤回退房申请拿回损失的钱。但法院说我们不具备撤回或者无效的前提,一审被驳回了。请帮忙解答:1在新政出台后,明知我们无力承担首付5成情况下,4月23号开发商仍然和我们签定3成首付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若信贷政策调整导致按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买房人向开发商补足首付款,开发商在买房时从未和我们提起)开发商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42条(2)故意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让我们买房人签署了一个无法履行的合同。我们没有违约,根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0-10-17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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