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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一家国企的直销店的店长,几年的经营业绩比较突出,09年被指控诈骗罪,开庭时有十几人为此出庭作证并非诈骗,而是企业的正规的扩展经营,并且已有两人为此作证时,法庭宣布休庭。 公安局预审科要将十几名证人带回公安局预审科重新取证词,我不明白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开庭,证人已经为被告人出庭作证了,为什么又要再次进行二次审核? 请有关专家给予解析 感谢!

刑事辩护 2010-10-18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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