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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6月3日与之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3日到2015年6月3日止。合同到期后本人继续于该公司上班。2015年6月19日公司以公司业务不佳为由口头辞退并提出推荐申诉人到其他公司。本人未同意。在商定辞退后工资发放时保证7月20号前发(已经签了字条)离职手续文件等会再节后邮寄到家中但劳动赔偿要向公司财务等商量为由一直推迟最后不给赔偿金。(公司向劳动局的解释是公司向我提出了岗位调换因本人不同意后主动辞职的)后经劳动局调节公司只给了劳动解除合同书。工资社保赔偿金都没有给现在准备向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调解员建议本人可以请求索赔代通知金)请问在仲裁请求这块我除了工资提成社保等我还可以索赔哪些?(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最低的基本工资)

其他 2015-07-25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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