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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房东在2014年4月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4年4月19日到2015年4月18日,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押一付三。但是2014年1月16日时,房东提出付三个月的方式太麻烦,让一次性6个月的房租,考虑到我们也想继续租下去,我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15年1月19日到2015年7月18日的房租。在2015年7月10号时,房东通过电话通知要每个月涨500元的租金,我不能接受,认为涨幅太大。房东很生气,要求我在7.18日之前搬走,通过多翻交涉,房东同意将租期延续到7月底8月初,要求支付从7.19到8.19的房租,并承诺如果提前搬走,会退剩余的租金,我同意了,于7.18日晚上向房东支付1个月的租金。在7.26号我们找到了合适的房子,通知房东于8.2号过来搬家,但是房东不同意,态度很强硬,说我们应该于8.10号搬走(房东下家租户的起租日期是8.10),否则不退剩余租金。请问律师:1.房东在7.10号要求涨租金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在7.18号之前搬走,是否合理?2.我在支付了7.19到8.18的房租,房东在承诺最多延期到8月初,如果提前搬走,会退剩余租金的情况下,现在要求必须在8.10号搬走,否则不予退剩余租金的行为是否合理?3.我在7.26号通知房东,将于8.2号搬家,请他过来协助退房,是否合理?4.如果我在8.2号搬家,房东不予退还押金以及8.3号到8.18号的租金,启动法律程序,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其他 2015-09-28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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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1、根据以上规定,房东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擅自增加房租的;合同的届满期限是2015年7月18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届满前,房东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房东要求提前搬走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3、按照7月19—8月19的租房合同中已约定,租客提前退房的,房东应当退还剩余租金,根据该约定,租客是可以提前退房的,通知协助退房,并无不妥。 4、按照7月19—8月19的合同约定,房东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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