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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我方明确表明产品必须为国家标准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期限为:自用户投料生产后12个月,如果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照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然而对方产品中有一部分不符合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这批货已经被我方收下并全全部使用,在使用之后两个月我方发现了产品不符合规定。合同书上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标准验收及数量验收 。现在的问题是这部分产品因质量不符造成报废,我方现在不愿意支付这一部分的货款可以吗,还有我方在验收的时候不严,这样我方存不存在责任啊 . 问题补充: 在这笔合同中,我方都没付过钱,这样和合同性质有关系吗

其他 2008-11-27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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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对质量以及质量异议期限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你们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 未付款并不影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你方明确表明“产品必须为国家标准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期限为:自用户投料生产后12个月,如果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照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的书面约定,对你们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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