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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暴,2013年12月26日在乡镇法院起诉离婚,没有正式开庭,法院只是口头调解了,但是男方还是不改打人的恶习,我再去法院起诉离婚时,法官说要从第一次起诉时算起半年时间才能再次起诉,于是2014年7月我再去乡镇法院起诉,同年8月8日开庭,12月11日领到判决,二次开庭没在乡镇法院,是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可是开庭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是乡镇法院的,为何不让秦州区的审判人员审理,这个在程序上是不是不对呀?

离婚 2015-10-26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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