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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2014.1.150周岁退休常州市乡镇企业工作30年(一直在同一企业)。退休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够,企业通知需我个人补交不足部分计1万多元。并已补交给企业。请问律师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其他 2015-10-31 0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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