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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市萝岗区夏港街墩头基的村民,我们村的河边有一块土地,出租给墩头基的一个村民用于堆放杂物,2007年,这个村民用这块土地开始建房子,现在完工后打出条幅显示这些房子用于出售,据我所知,农村的集体土地,是不能用来盖房子出售的,如果要建商品房,首先要改变土地的用途,还要报建,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现在我们不知道这块土地变更了用途没有,如果变更了土地的用途,我们村民是否有权可以知道?还有这两幢房子的产权又怎样计算?因为土地是我们的.我们还想问,那个村民是所为的政协,他们说他很有钱,是不是这样就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希望能帮我们解答一下.谢谢!

调解 2014-10-30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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