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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在不在公司上班,股份保留在公司,公司今年修改公司章程,说不上班的股东不能参予分红,退休以后才能参予分红,请问这个章程合法吗?

其他 2014-09-18 15: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 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可起诉确认无效,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 就这个内容来说,本身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是正当程序决定的,应当是有效的。
  • 章程是有公司的股东大会规定的,可以这样规定,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2/3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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