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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2年4月招工,97年4月生小孩后回单位上班,单位不给安排岗位,后多次找单位结果一样,11年后的今天(2008年11月27)单位电话通知单位正在改制,要我去单位办理一次性买断手续,去单位办理时才得知,单位我的档案内已在98年5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内有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签的是我的名字,请问象这种我毫不知情的非本人所写的申请是否违反劳动法,我的连续工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计算,计算的那一年为准?

其他 2008-11-28 15: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首先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自愿申请,并签名,他人不可代办;2、解除合同通知需要书面送达劳动者,否则不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单位依然要承担用人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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