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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2009年12月份来XX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全部靠销售业绩拿提成,每个月25号发上个月工资。至今为止,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医保等保险。再上个月底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到这个月底走,我要求在走的时候公司把我的工资结算清楚,因为这个月我业绩还不错,工资也超过了两千。公司一直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员工工资超过两千的话,超出部分是要我们贴好购物票、车票油票等才能以现金发放的,也就是会拖延很久。并且公司之前有不发放离职人员工资的先例,所以我要求在我离职的时候公司要一次性结清我的工资,但是公司不肯。我去劳动局咨询过,他们说要我把事情以书面的形式反映上来,他们会去调解。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去追究公司的责任?如果我追究他们的责任我会得到什么?万分感激!

其他 2010-10-23 11: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在离职时可以要求支付你自第二个月起至今每月双倍的工资;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为你补交社会保险金。如果单位不办理,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可以走调解程序,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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