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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因别人欠我货款46000元整,给我写了张欠条,标注金额46000元但未写明还款日期和利息,多年来还款三次,分别为1500,1500,2000,也分别在原有欠条下面写明,并注上金额与日期。请问我这张欠条,还有法律效力吗?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吗?同时可以要求他偿还这19年来的利息吗?

其他 2016-04-27 15: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要看您最后一次要求还款是什么时候,两年内的话就没有过诉讼时效,可以去法院起诉要回。
  • 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说明是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您随时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利息应该从您催告对方还款之日起计算,您是否有催告过?还是对方主动还款?
  • 你好,债务纠纷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建议你尽快起诉,同时需证明欠款期间有不断向对方催还过,保存好各种关于债务关系的证据。
  • 你必须证明最后一次还款后,每2年向他要过钱,或者他现在承认还款,有录音也可以。就能起诉。
  • 可以,但尽快。利息从你催款那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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