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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到嘉善经济开发区一个厂里上班,当时口头答应同行中别人多少就给我多少。但又说工资实行保密制度不便告知。到了发工资时发了3000,就这样我以为别的同事也是这么多,所以一直干下去没有签合同,到了5个月时公司找我签合同,合同上写的是按照前几月发的3000元给的(基本工资750+加班费房帖费交通费等福利补贴2250)。我想现在要签合同了,一定要想办法知道同事的工资是多少,后来我在公司电脑共享中发现了同事工资是我的2倍。我向公司要求补齐工资差额,公司不同意,只给我加2000元,加上以前共5000元。(以前没谈有试用期,不过试用期要6个月)这样我也就答应了,双方意见一致在9月5日签下了劳动合同。 还以为就此平静了,没想到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说我做工作失误就辞退我。还找了公司其他员工出来做证说是我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不服将此告上仲裁。 费了近2个月都没又上班仲裁却判决说公司员工证明了是我的失误就是我的失误公司辞退我是正确的。还说我4月份进公司时的日期已写在合同中,只是签订日期不一样。所以也不支持我的双倍工资请求,加班费说合同中福利补贴中已包括加班费,也不支持。大家看嘉善仲裁判决合理吗?

其他 2008-12-01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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