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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2年生)母亲于1992年去世,当时我未结婚,家里有瓦房8间和耕地15.3亩,(耕地系村委会分给我父亲、母亲、我和我三个姐姐的土地,30年承包权不变);1993年我父亲再娶,继母带来一个儿子(1958年生,当时未结婚成家,属于正常的成年人),当时父亲与继母未办理登记手续,户口亦未迁来,一直到2009年11月份,我父亲才与继母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时,继母和继母的儿子的户口才由辽宁省迁来我村;我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5年11月我和父亲分家另过,当时父亲考虑到继母的儿子尚未成家,就把家产和土地大约分成三份,我一份,我父亲和继母的儿子各一份,父亲和继母的儿子在一起生活。1996年我父亲和继母的儿子所耕种的2.8亩土地被征收,父亲用这笔钱给继母的儿子又盖了4间瓦房。2002年继母的儿子结婚,我父亲为其操办了婚事,但婚后一年余其妻子因病死亡。2007年左右,我父亲因为年纪大了,已不能够在种地,就将他的一份土地均分给我和继母的儿子。2012年继母病故,父亲一人单过,由我和继母的儿子平均负担父亲的生活费,我父亲现已82岁,有三期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现在继母的儿子以当初分家时不公平为由,拒不给我父亲生活费。1、继母的儿子对我父亲有否赡养的义务?继母的儿子和我父亲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2、继母的儿子对我家原有的财产(1993年以前)是否有继承权?3、我对父亲1996年所盖的4间房子是否有继承权?

其他 2015-08-05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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