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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国企改制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今年55岁,失业后在一个学校从事司炉工作,已经快九年了,应该是高温工种。请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申请退休,的规定。对被砸了饭碗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了再就业后才从事特殊工种的是否仍然有效?我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能获得批准吗?

调解 2010-10-25 0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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