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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02年进入一家私人公司,从事销售类工作,因业绩不理想,05年调整为商务及采购类工作,公司老板在06年因故去北京,将原公司转手给现在的老板,我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08年,因之前公司注册资金过小,注册了新的公司,就是目前的公司名称,原公司业务在全部转移到新公司后,原公司注销.原公司之前的法人和目前的法人不一致.老板还是之后接手原公司的老板,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未做变动.新劳动法颁布以后,公司便未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默认为长期劳动合同? 另外,目前公司招收一名新的员工,接手我之前的工作,然后与我协商调整我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我不愿意,老板便口头通知给我一个半月时间寻找新工作.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标准,我担心他又给我搞什么劝退或自动辞职之类的借口.辞职信我是未写过,单位的辞退书也未有书面文件.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补偿为多少?从哪一年算起?

其他 2011-11-03 1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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