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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我们小区连续签订了3个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是2004—2012、2012—2013、2013—2015,因物业不负责,我从2010年开始不交物业费,物业也未向我催缴,2015年8月物业起诉我,针对3个不同的合同,同一家物业,民法通则135条---2年诉讼时效适用吗?如果不适用,有哪些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如果适用,有哪些法律条款作为支撑,我是否应该从2013年开始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合同 2015-08-06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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