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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9月23日,在一专卖店任导购,工作到11月23号,因为老板要调我别职,我就主动不干,后过不满一个月店长经老板同意,因生意忙又劝说我复职,我于2008年12月20号干到2010年9月30日,原因是不签合同,不交保险,于是我2010年10月8号去劳动仲裁告之,申请11个月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和两月经济赔偿, 到10月18日,仲裁办同志电话告诉我: 1.我们老板娘去过仲裁办,说承认有劳动关系,但是我主张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原因是我主动离职, 2.我中间有过短暂离职,双倍工资不好认定和支持,超过法律实效。 3.即使有双倍工资,也不是我认为的每月实发工资,我们工资是底薪600+提成+奖金等,我主张的平均工资是1750元,而仲裁办人说:“你懂不懂劳动法,你应该按600计算,或者按最低工资算是790元,来计算双倍工资,我如何维权? 所以我想请专业律师来维权,以专业的知识,看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少?我能主张哪些具体的权利?劳动法中有很多实效时间,我是否超过?我工作不是连续的,会影响结果吗?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期盼佳音。。。

仲裁 2010-10-25 1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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