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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中旬我因为生病请了15天的病假。因为事发突然,没来得及当面请假而是电话通知了部门负责人,隔天部门负责人也书面向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对于病假证明要求病假后补。又公司对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是有两天的带薪病假所以我生病请假实际是13天。因为公司规定是每月20号发工资的。因为我请假时从9月15号开始的,到国庆后。我于10月8号上班。10月9号补全所有假单手续。可是10月20号发工资时公司只给我发了我上半个月我有上班的工资,而病假期间是没工资的。而且因为我没有在公司工资结算前(就是20号前)提交病假证明,所以我请的假是按事假来扣。他们还解释说事假和病假的扣钱是没区别的。我每月工资1800,9月份出勤天数10.5天,所以公司给我的应发工资788元,在扣5险1金我个人所应缴付比例后我9月份实际工资只有537元。我想知道公司这样的作法是合法的么??我能通过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权益么.

仲裁 2010-10-25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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