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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士,请帮帮忙!我在今年3月1日,提出辞职报告,3月3日公司领导已批准,工作交接也已完成,但行政部的人却说要扣我2月份工资的20%,我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扣当月应发工资的20%”,我在3月份辞职的,应该是扣3月份工资的20%吧?为什么要扣2月份工资的20%,这两者差距很大!我为什么辞职?是他们逼我走的。我本来是做的品质工程师的工作,但今年却要做进料检验员的事情,得天天加班,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实在受不了,才写的辞职。另外我是2012年2月28日签的两年劳动合同,到现在也正好两年了。但去年公司又要我们签了份合同,找他们却说12年的那份合同没效了。 不止是我一个人,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要干两个人的活儿,或三个人的活儿。但待遇没变,我是真的受不了才辞职,没想到他们却还要扣我工资?真是欺负老实人! 请法律人士给我帮帮忙……

仲裁 2014-03-04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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