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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是公公把他产权下的一处住房增予给我们夫妻双方,(当时有媒人可以作证)但房屋产权还一直是公公的,婚后丈夫脾气暴躁对我多次使用家庭暴力,都是娘家人多次干涉他才有所收敛,当地的民警也知道此事,婚后4年因老公后有外遇,想过离婚,但因育有一女,也觉的老公有所悔改并没离婚,而后找了几个证明人把公公赠予夫妻双方的房产改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签定协议,但协议丢失,但当时的证明人可以作证。 现在又生育一女,一共是两个女儿,丈夫依旧秉性不改,因曾经家庭暴力,老公外遇,娘家都干涉过,故怀恨在心,对岳父母辱骂殴打,曾夜晚带斧子去岳父家闹事,现在又以让我与娘家断绝关系惟由恐吓我娘家。 夫妻间的感情以名存实亡,因此想离婚,补充一下,婚后8年后老公又买了一处住房,但协议是签的公公的名字,实际买房的房款是我和老公婚后所赚的钱,这也是有证明人的! 如果离婚的话这两处住房能按夫妻的共同财产划分吗?

诉讼 2011-10-24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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