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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XX用其身份证和伪造的驾驶证来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雪佛兰桥车一辆,合同月租金3800元,公司按其本人要求将租赁车送到“XX小区”(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有此服务)。同时2013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XX以小区停车需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为由,骗取车主李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犯罪嫌疑人王XX2013年7月擅自拆除公司安装在其租赁车上的GPS定位追踪器。犯罪嫌疑人王XX2013年5月24日-2013年7月14日期间向公司支付汽车租金4300元,2013年7月15日-2013-8-20日期间向公司支付汽车租金4800元(合计人民币9100元),之后公司多次催其交清租金,犯罪嫌疑人王XX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应付租金,直至2014年1月底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犯罪嫌疑人王XX2013年5月24日租赁车到手后,一直在“积极”寻找犯罪对象,于2013年7月15日谎称是该车车主李XX的儿子,并出示预先骗取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以此将租赁车辆质押给汤XX获得借款4万元。犯罪嫌疑人王XX2013年5月24日租赁车到手至2013年7月15日将租赁车质押,其自始至终未使用过租赁车辆(本人没有驾驶证,也不会驾驶)。犯罪嫌疑人王XX2013年10月向汤XX支付借款利息及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2015-7-8汤XX电话告知)。2014-1月底犯罪嫌疑人王XX“失联”后,公司仍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寻找其租赁车辆,但仍杳无音讯,无奈于2014年4月4日公司向区XX派出所(以下简称:营派)报案,并受理立案。营派通过公安内线找到汤XX,令其将质押租赁车送到营派。营派经市公安、区公安批准在2014-5月将犯罪嫌疑人王XX缉拿归案,进行刑拘。2014-8-27犯罪嫌疑人王XX质押的租赁车辆经XX区公安局鉴定价值为79000元(价格鉴定基准日是2013年7月15日)。

刑事辩护 2015-08-10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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