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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郊区的一户老宅院,老人“分家协议”上简单写明:房子分给甲所有,院子的树木归乙所有,院子的土地归丙,并注明院子里的树木自然生长直到乙将其砍伐为止,丙无权主张其提前砍伐,但房子没有做任何标注。。。现在丙想要在甲原有房子的土地上建新房,请问其有没有权利主张甲必须拆除?。。。原有的分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其他 2017-03-21 10: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没有权利
  • 丙无权利
  • 分家析产协议,是指父母将家庭中自己和子女的共同财产,分给子女和留给自己。归纳到各自的名下,分家析产协议,需要全体协议人签字,然后才能生效。
    当事人没有签字同意的,分家析产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分家析产协议,涉及到房产、土地、车辆等,还应当到相关的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进行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你的祖父母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他们所有,分家协议也就无效了。
    临时的规划许可超过期限后就没有用了,产权以房产证为准。
    如果分家析产后谁也没有办理过户,该协议就无效了,遗嘱更有法律效力,如果打继承官司,胜算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为处理其它人所建设的房产。
  •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房子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归甲所有。 丙无权利
  • 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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